|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时间)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备注 |
|
|
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
|||||||||
|
1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4-11月 |
320223256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未按规定索取保存相关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处罚 |
|
|
2 |
对护士执业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中的护士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149000 |
对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
|
|
320223110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任用护士的处罚 |
|
||||||||
|
3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中的医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273000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
|
|
320223267000 |
对医师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
|
4 |
对医疗机构执业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041000 |
对诊疗活动超出范围的处罚 |
|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116000 |
对放射诊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
5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 (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 |
现场检查 |
1-12月 |
320223035000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
|
|
6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风险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现场检查 |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
320223066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配套规范的处罚 |
|
|
7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艾滋病患者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 |
现场检查 |
1-12月 |
320223132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
|
|
8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038000 |
对医疗机构开具、使用、购销、调剂抗菌药物不符合规定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应用中有不正当经济关系的处罚 |
|
|
9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
【部门规章】《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涉及人的中医药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并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相关工作。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机构是否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充足经费,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备、场所及采取的有关措施是否可以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三)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四)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五)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六)审查的研究是否如实、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更新信息; (七)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八)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九)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工作会商与信息沟通。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166000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
|
10 |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213000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
|
1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国家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采供血机构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全国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全国传染病医疗救治的组织指导工作。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全国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医疗救治的组织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卫生工作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4-11月 |
320223095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
|
|
12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管 |
【部门规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227000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
|
13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11月 |
320223086000 |
医疗卫生机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
|
14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药从业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120000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
|
15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学校,托幼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154000 |
对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
16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患者监护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
现场检查 |
1-12月 |
320223027000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处罚 |
|
|
17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161000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
|
18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054000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或者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
19 |
对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疾病预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藏机构及其它单位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5-11月 |
320223112000 |
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含疑似)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
|
20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
现场检查 |
2-10月 |
320223056000 |
对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
|
|
21 |
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 |
【部门规章】《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
非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265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
|
22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对从事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125000 |
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
|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320223065000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
||||||
|
对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监管 |
【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
320223124000 |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
|
||||||
|
23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 |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265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
|
24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0880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
|
25 |
对消毒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4-11月 |
320223145000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
|
26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能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0770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
|
27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146000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
28 |
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047000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或者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
29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采供血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134000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
|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320223044000 |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
|
|||||
|
3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237000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
|
31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
现场检查 |
2-12月 |
320223274000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
32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
企事业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法规】《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现场检查 |
1-12月 |
320223150000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
|
320223052000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
|
33 |
对托育机构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托育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320223271000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34 |
对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社会组织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修定)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1-12月 |
00011100100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000111003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
35 |
对养老机构依法服务和运营的行政检查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养老机构 |
【法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1-12月 |
001011003000 |
养老机构备案 |
|
备注:此清单动态调整,如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从其规定。


